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条例和其他授权执行的法规、规章;
二、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要求、程序和权限以及局业务分工,对辖区的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
1、对法定检验商品民用验证商品实施合格评定、鉴定和监装监卸工作,对经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证书和通关凭证;
2、对法定检疫对象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检疫对象签发证书和通关凭证;
3、按要求做好辖区业务统计和分析;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要求、程序和权限以及局业务分工,对辖区的检验检疫对象和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
1、对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或生产环境实施日常监督;
2、对运输工具、集装箱及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3、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监督;
4、对口岸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5、按指令对未列入法定检验的商品实施监督抽查;
6、实施或监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按要求出具证书;
7、协助实施强制性行政措施;
五、负责组织落实检验检疫报检、签证、计费、收费工作;
六、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七、负责本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负责辖区的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补充说明:
根据局业务分工,明确如下事项:
1、卫生注册、出口质量许可证认证工作由局本部认证科主管,办事处协管,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2、输港澳鲜活商品、蔬菜由局本部动检科和植检科、食卫科统一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和食品由食卫科统一管理;
3、进口旧设备备案预审和电池备案分别由机电科和轻工科负责,设备检验、财产鉴定由机电科主管,办事处协管;
4、日用陶瓷由纺化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