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344-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入出境人员实施检疫查验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入出境旅客及入出境交通工具上的交通员工的卫生检疫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91 鼠疫诊断标准
GB 15984 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015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SN/T 1243-2003 国境口岸黄热病检验规程
SN/T 1335-2003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阻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
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疾病。
3.2
健康诊察
内容包括神志、表情动作、体态行为、皮肤颜色以及有无发热、皮疹、黄疸、出血、淋巴结肿大、脱水,咳嗽、呕吐、腹痛、腹泻以及有无四肢活动异常的观察。
3.3
医学检查
包括健康诊察及在检疫查验现场实施的一般常规性的临床检查。
3.4
交通员工
受雇而服务于船舶、航空器、列车、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人员。
3.5
食品和饮用水从业人员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
4检疫要求
4.1入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4.1.1入境旅客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4.1.2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人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血清学检验证明)。
4.1.3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国内公民回国,以及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4.1.4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4.2出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4.2.1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出境时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4.2.2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出境时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4.2.3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出境人员应提供相应的预防接种证书。
5查验内容和方法
5.1准备
配备专业人员t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各种检疫用品,药品、器械以及单证(参见附录A)。
5.2单证查验
5.2.1查验入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人境检疫申明卡;
——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5.2.2查验人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船舶的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中的卫生部分;
——中国藉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交通员工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5.2.3查验出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中国籍公民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中国籍旅客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查验相应的预防接种证书。
5.2.4查验出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中国籍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中国籍交通员工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查验相应的预防接种证书;
——中国籍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5.3健康诊察和流行病学调查
5.3.1健康诊察
对入出境旅客及交通员工进行健康诊察。
5.3.2流行病学调查
对于来自疫区发现有发热、皮疹、黄疸、出血、淋巴腺肿、呕吐、腹泻等症状和体征的旅客,或在健康诊察中有异常情况发现的,应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
——细询问入境旅客的旅行史,尤其是近四周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询问健康状况.若近期曾患病,应进一步询问既往病史,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主要症状、诊断、治疗及预防接种情况。
5.3.3发放“就诊方便卡”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应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
6结果判定
6.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根据GB 15991、GB 15984、SN/T 1243判定。
6.2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不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6.3其他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以外的某种传染病的,或者经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某种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该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人。
6.4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接触过某种传染病的感染环境,不超过其潜伏期的人或与该传染病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其
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7处置
7.1隔离
下列人员应实施隔离: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和公布应实施隔离的传染病患者
7.2就地诊验或留验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施就地诊验或留验:
一判定为染疫嫌疑人,分别从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对鼠疫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六天,霍乱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五天,黄热病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六天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对于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对来自黄热病疫区,不能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从其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留验,或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7.3阻止入(出)境
下列人员应阻止入(出)境:
——发现患有我国阻止外国人人境疾病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并要求其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离境。如果已经入境,在疾病监测中发现,应限期离境;
——判定为染痤人和染疫嫌疑人的,应阻止其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但要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预防措施-
7.4补办证明或证书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应补办证明或证书:
——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境人员,准许其入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国际旅行卫生保
健中心接受体检;
——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无有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者,劝其前往就近的国际旅行卫生保
健中心补办后.准予出境;
——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中国籍旅客,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应建议其现场朴种或前往就近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补种后,准予出境;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需要接受某种预防接种而未办理者,应建议其补办后,准予出境。
7.5其他
其他需处置的情况有:
——发现入境旅客和交通员工携带特殊物品,遵照SN/T 1335处理;
——发现出境交通工具上饮食、饮用水从业人员患有开放性肺结核、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化脓
性渗出性皮肤病,应调离现岗位接受治疗,
——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及其可能污染的环境、物品和密切接触者,
应实施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发现携带受“炭疽杆菌”污染的可疑物品,遵照GB 17015执行。
8疫情的报告和管理
遵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出风险预警信息。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所需准备的现场用品
A 1一般检疫壹验工具、用品
快速检测艾滋病(HIV)的一次性采血针、便携式毁针器、注射器、有关的检测试剂、碘酒、酒精棉球、对讲机、防护服、防毒面具、一次性手套、口罩、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纱布、棉拭子、无菌水样瓶、无菌采样瓶、消毒液以及剪刀、镊子、试管等常规操作器械。
A 2常规急救药品、用品
药品包括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索、回苏灵、克拉明、阿拉明以及其他抗休克药、口服补液粉和抗感染、止痛止血、皮肤消毒药;氧气瓶或氧气袋、担架、输液架(或挂钩)等。
A 3单证豆相关资料
入境检疫申明卡、检疫抽和(或)采样凭证、检查记录单、接种证书、就诊方便卡、留验证明、检测报告、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以及相关的国际传染病疫区分布名录资料。
B1规定报告的传染病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
B 1.1检痉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B 1.2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脊髓灰质炎、疟疾、登革热、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
B 1.3禁止外国人人境的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精神病。
B 1.4不得从事交通工具或口岸饮食业的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B 1.5除B 1.1、B 1.2、B 1.3及B 1.4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以及新出现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B 2疫情报告时限
B 2.1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检疫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染疫人以及病原携带者时,应在6 h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出《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和《传染病个案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直属检验检疫局在6 h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B 2.2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监测传染病时,应在1 2 h内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时报出“报告卡”,“记录表”,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12 h内报国家质检总局。
B 2.3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外国人患有禁止人境的除艾滋病以外的疾病时,应在12 h内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时报出“报告卡”、“记录表”。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12 h内报国家质检总局。
B 2.4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其他传染病的重大疫情时,应以最快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报国家质检总局。
B 2.5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发现除B 2.1、B 2.2、B 2.3及B 2.4以外的传染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B 2.6疫情报告人对原报告的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尽快确诊或排除,并在确诊或排除后24 h内向原报告的机构报出疫情订正报告。
B 2.7疫情报告人在原报告的传染病人死亡时.应在24 h内向原报告的机构报出死亡报告。
B 3疫情报告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B 3.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医师、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医务人员、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点(如:国境口岸涉外宾馆、港务局医院、民航医院等单位)的卫生防保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B 3.2责任报告人发现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人、染疫嫌疑人、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报告卡”和“记录表”。填写“报告卡”应及时、完整、准确;一人同时患有两种传染病时,要分别填写两张“报告卡”。“报告卡”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工作部门。
B 3.3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国境口岸有关单位设立传染病监测点。传染病监测点的职责如下:
——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簿;
——疫情爆发时,在按规定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发现本规定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人、染疫嫌疑人、病原携带者时,及时填写“报告卡”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B 3.4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工作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传染病疫情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B 3.4.1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职责:
——填写、收集、核实“报告卡”和“记录表”,并按要求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转卡:发现的传染病病人、染疫嫌疑人、病原携带者离开当地至其他目的地时,应复制一份“报告卡”“最快方式转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次月五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出上月传染病疫情统计表}次年一月底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出上年传染病疫情汇总表}
——建立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建立传染病疫情档案资料库,为分析、预测、防治传染病流行提供依据。
B 3.4.2直属检验检疫局职责:
——收集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上报的“报告卡”、月报表、年报表,并对疫情进行汇审,存入档案}
——次月十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出上月传染病疫情统计表;
——负责传染病疫情统计报告员的培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所属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B 4传染病疫情的管理
B 4.1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疫情报告人要严格按照检验检痤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染病疫情的保密规定,报告、通报和管理传染病疫情。未经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B 4.2已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资料可以用于学术交流。
B 4.3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汇总的疫情资料、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及有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原始资料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