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业务办事指南

2015-09-15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及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二、办理地点及时间

    bt365网站(惠州市仲恺大道惠环段277号)机化科,周一至周五830-1700

    三、报检单需提供资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

4、进口涂料类的还需提供专项检测证书,对于已经备案的涂料,应提供《进口涂料备案书》正本或已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注“已核对正本”的复印件;尚未取得备案书的应提交《受理通知书》正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报检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现场检验要求

   1、进口危险化学品需进行批批现场查验;

    2、未经检验,企业不得擅自拆封和拆除包装和标识。

    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要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需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

    五、检验监管要求

    1实施检验监管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

    2同一生产商、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或同一生产商采用相同工艺生产的同一品名、规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在其首次进口时需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后续进口时原则上要求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3、首次进口未经备案的涂料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样、加封,并由企业自行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六、抽送样要求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3.5L);

    3、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6~8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七、办理时限

    惠州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抽送样检验的额外增加实验室检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