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苏谅解备忘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目的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是贯彻落实《中苏谅解备忘录》的核心内容,目的是提高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和假冒伪劣产品出口,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信誉,促进中苏之间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受理报检的范围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受理报检的范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三、检验标准
根据《中苏谅解备忘录》,我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苏丹国家标准、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等。
根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检验标准的产品,可以采用我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见质检检函〔2006〕82号)等作为检验依据。
四、检验程序
受理出口苏丹工业产品报检时,要求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审核报检人提供的报检单、合同、信用证及相关单据。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需批批查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各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应按照《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见附件1)对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标识、数(重)量查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按要求实施监装。
五、不合格商品处置
对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商检法》第35条规定处置,严禁“私了”或者以“撤单”等名义换货出口。
六、检验证书
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采用格式e-1缮制,文本为中英文合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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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