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7-01-10

各化妆品进口企业:

    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规定,从201731日起,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须经备案,在报检时填报进口收货人备案号,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将审核进口收货人备案情况。为提前做好备案工作,质检总局信息化备案系统将于20161220日起开放,请各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有关备案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按质检总局77号公告办理。

    为方便联系工作,现将我局食卫科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联系人:李华东,电话:0752-2778887

    邮箱:hzspwsk@hz.gdc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