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进口企业:
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进口化妆品收货人须经备案,在报检时填报进口收货人备案号,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将审核进口收货人备案情况。为提前做好备案工作,质检总局信息化备案系统将于2016年12月20日起开放,请各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有关备案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按质检总局77号公告办理。
为方便联系工作,现将我局食卫科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联系人:李华东,电话:0752-2778887。
邮箱:hzspwsk@hz.gdc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