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
二、实施主体
受理及评审:惠州检验检疫局
审批及发证:广东检验检疫局
三、实施条件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国内收货人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30日内,递交全套注册登记延续申请书面材料。
四、实施程序
(一)、国内收货人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到惠州局消费品科;
(二)、消费品科经办人员完成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
(三)、消费品科组成评审专家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消费品科汇总资料上报广东局检管处;
(五)、国内收货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凭身份证、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到广东检验检疫局A1807室领取。
五、实施期限
惠州局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申请人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除外)。
广东局检管处收到延续评审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提交目录清单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已“三证合一”的企业,(二)和(三)可只提供合证。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已“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内利用单位须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3号公告格式)。
(七)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2、国内收货人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3、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延续提交文件清单。
(九)代理递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委托书。
(十)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更多内容请查询网站:广东检验检疫局→办事服务→检验监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