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变更和延续申请业务指南

2017-01-23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变更和延续申请

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第180号局长令)

三、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除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变更和延续申请。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惠州检验检疫局

审查机构:广东检验检疫局

发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变更程序及提交材料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并向注册地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相应资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理由陈述;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证明或证明性文件(限变更单位名称);

4.新地址使用权证明材料(限变更地址);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限变更法人);

6.验资报告(限变更注册资本);

7.检测条件及技术能力材料(限变更经营范围);

8.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9.其他相关文件(如董事会或上级部门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

广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变更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是否准予变更。

六、延续程序及提交材料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期满换证申请,并向注册地检验检疫局提交下列相应资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

2.换证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基本概况、分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经营业务情况(包括业务范围、业务量、业务收入等)、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年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3.质量管理体系认可文件;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外资机构);

7.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等;

8.其他有关材料。

广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到期换证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七、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理过程中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行政审批不收取申请机构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九、递交材料方式

变更申请和到期换证的申请材料应递交到注册地检验检疫局。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波、谢宏

联系电话:0752-2778841

电子邮件:hzrzk@hz.gdciq.gov.cn

地址: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口岸大道277号检验检疫局综合科

邮编:516001

(更多内容请查询网站:广东检验检疫局→办事服务→检验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南)